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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慈善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11-18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朝阳区慈善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为推动朝阳区慈善事业的发展,扩大朝阳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影响力和覆盖范围,进一步整合地区慈善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在遵照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设立街道/地区分会,在本地区培育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组织动员辖区社会力量开展各项慈善捐赠及救助活动,以达到提高慈善资源利用率、加强社区互助、提高慈善协会形象等目的。
一、分会设置
(一)分会在街道/地区层面设立,每个街道/地区设立一个分会。
(二)分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慈善募集、救助、宣传等工作。
(三)分会接受区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四)分会设会长一人,一般由街道/地区主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可由街道/地区民生保障办副主任/民生事务科科长担任,也可由二线人员担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可由街道/地区民生保障办工作人员兼任或社会志愿者担任。
分会会长、秘书长人选应与协会协商并备案,工作人员变更需向协会备案。
(五)分会可设独立的办公地点,统一使用协会标识。
二、分会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无偿。慈善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坚持公开公正。慈善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管理、项目的运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布捐赠款物和实施项目要尊重捐赠者及受赠者的意愿。
(三)坚持广泛发动。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团体与个人积极参与慈善活动,营造社会的慈善氛围。
三、分会职责
(一)开展慈善募集。面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募捐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认真登记造册。分会接收的捐款统一存入协会所提供的账号。
(二)开展慈善救助。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慈善项目,配合协会执行、落实各项工作;各分会所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本地区救助项目,并依据相关规定在本辖区内开展实施慈善项目。
(三)开展慈善宣传。及时向协会报送辖区慈善信息,组织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培育慈善意识,推动本地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分会可以将属地内对朝阳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且有意愿的企业或个人向协会推荐成为协会会员。
(六)分会可以推进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和管理志愿者,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热情,通过参与慈善活动为慈善事业贡献力量。
四、协会支持
(一)为分会提供业务指导、培训、服务。
(二)审核分会申报的慈善救助项目。协会自收到分会提交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款的发放(每次合计金额小于5万元,如遇特殊情况,发放时间相应顺延)。
(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捐赠单位相应的慈善名誉。
(四)协会统一制作捐赠证书颁发给捐款单位。
(五)定期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做好宣传工作。
五、附则
(一)各慈善分会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区慈善协会备案。
(二)本《办法》由朝阳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