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慈善协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协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北京市及朝阳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政府采购涉及部门及职责 (一)采购部门负责本部门采购预算编制;依据预算批复及工作需要进行采购;负责采购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协会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依据预算批复及工作需要进行采购;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及领用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负责协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申报;审核各部门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负责拟定或修订协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一)按照“预算先行、制定计划、事前审批、归口管理”的工作流程,各部门应先规范填报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三)财务应对其他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基础预算进行审核,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退回更正。 五、各部门有采购需求时,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采购。协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及朝阳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六、确定采购方式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据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限额和程序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1.采购金额在10万(不含10万元)以下,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根据询价情况选定供应商。 2.采购金额在10万-20万(不含20万元)之间,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由拟采购部门、办公室、财务等人员组成政采小组,根据拟采购部门提供的3家供应商情况进行比选,由政采小组选定供应商。 3.采购金额在20万-100万(不含100万元)之间,采用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由拟采购部门、办公室、财务等人员组成政采小组,根据拟采购部门提供的3家供应商情况进行比选,填制政采评分单,由主管领导专题会根据政采评分单选定供应商。 4.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需向朝阳区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单独立项,进行采购。 5.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朝阳区财政局批准。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七、签订采购合同,确定采购事项,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具体合同签订办法按照协会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八、采购部门依据确定的采购内容和供应商,实施采购项目。 九、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采购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整理相关单据,履行相关价款支付流程。 十、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时,履行报销及支付流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及相关会议纪要。 (二)合同、合法票据、验收单及其他相关单据。 (三)供应商入围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资质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一、因政府采购而形成的资产,采购部门应会同办公室做好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协会资产的真实、安全、完整。 十二、采购方式的变更。根据政府采购流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采购人员根据变更可能导致的影响(包括成本、项目安排、制定和审核采购文件的工作量等),提出书面评估意见,经主管领导核准后,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十三、各部门应将其负责的政府采购及验收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