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慈善协会“三重一大”制度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根据我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三重一大”制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 2.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慈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慈善工作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修改和废止。 4.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5.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6.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重大决策的事项。 (二)关于干部任免和调整 1.部门负责人任免、岗位交流。 2.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 3.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三)关于重要项目和大额资金 1.慈善工作的重大活动安排。 2.协会涉及使用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 3.其他重要项目的有关事宜。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充分进行酝酿。按照工作分工,要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 (二)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三)做好相关准备。由相关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应在会议前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一)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集体研究,参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进行集体决策。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发表意见,并说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理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并发表意见。 (三)形成会议记录。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及责任人。 (四)组织列席旁听。主持会议的领导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决策。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协会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认真抓好“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协会领导定期检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采取多渠道不定期听取各方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