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haoya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恪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播慈善文化,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募集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促进共同富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善款善物。以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方式,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慈善项目提供资金或者物品支持。 (二)扶贫济困。为生产生活困难群体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和扶持。 (三)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和扶助困难儿童,为贫困患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关心关爱优抚对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四)赈灾救助。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安排部署和救灾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体恢复生产生活重建。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城市管理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支持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传承慈善文化。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社会慈善意识,树立助人悦己、向上向善、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总结基层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开展专业培训和政策研究。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人才。进行慈善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创新慈善方式和体制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八)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各地方慈善机构的沟通交流,开展多方面项目合作,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依法依规开展与境外及国际慈善机构合作的慈善公益项目和慈善援助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工作任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遇特殊情况,可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会长批准,先予除名,再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追认。 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审议和决定重大管理制度; (七)审议和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者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四)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五)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六)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 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领导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 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声誉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可定期或者临时召开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合法投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和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有效的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项目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预算总支出20%的慈善项目; (三)涉外慈善项目; (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档案,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