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发〔2009〕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6〕10号)精神,为加快我区慈善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主办、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工作方针,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以困难群众基本需求为导向,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逐步实现“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微观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的慈善管理体制,在全区范围内开创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管理科学有效、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扶贫济困的原则。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朝发〔2007〕13号),深入推进“五个确保”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救助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和帮助,使之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2.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政府立足宏观管理,建立健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激励、保障和监督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慈善公益组织搭建一个信息资源丰富、政策指导性强、宣传表彰力度大的慈善公益活动平台。 3.坚持民间运作、自律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培育民间慈善公益组织,逐步由慈善公益性组织间的协作关系发展为慈善公益组织的行业联合,建立联合募捐运行机制。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监督、规范捐赠市场、营造捐助氛围,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组织领导 1.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意义,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慈善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升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2.研究制定有关公益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制度,维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慈善公益组织依法、健康发展。 3.逐步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程序。成立朝阳区社会捐助活动协调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社会捐助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整合全区范围内的捐赠资源,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2次接受社会捐助工作(除突发事件及上级部门定向捐助项目外)。 4.加大对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完善慈善行业的评估和失信惩罚制度,依法对慈善公益组织实施有效监管。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由区政府委托评估事务所、社会调查机构,或组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资金使用、社会互助活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二)政策支持 1.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慈善组织的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运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慈善捐助活动有效开展。 2.根据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慈善协会等部门《关于开展“爱心家园”创建活动的意见》(京民救〔2004〕379号),对区政府主导建设的爱心家园,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新建立的爱心家园启动经费补贴15万元/家、爱心家园困难群体救助经费补贴10万元/年•家。 3.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硬件建设、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激励表彰优秀志愿者等,以保证我区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 三、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 (一)健全捐助组织网络。不断完善区、街(乡)、社区(村)等捐助组织网络建设,建立一支境界高、懂政策、明业务的高素质专业队伍,同时吸纳乐于奉献、能力强的志愿者,共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 (二)整合社会捐助资源。区社会救助联席会积极协调、引导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开展联合募捐、救助活动,逐步由慈善公益组织间的协作关系,发展成为区慈善公益组织行业的联合会,加快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救助项目共议、慈善捐资共筹、相互依托的运作机制,提高全区慈善公益事业整体水平。 (三)创新慈善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我区经济规模大、企业数量多、文化资源丰富等有利因素,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动,拓宽筹集慈善资金的渠道,打造有竞争力的品牌项目。积极与国内外的慈善机构交流合作,资助或协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经常性的扶贫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主动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四)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正,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依法、有序开展活动,不断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审计监察。根据有关要求,区审计、监察部门适时介入,对慈善活动的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充分发挥慈善公益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一)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民间实施”的原则,由具有接受捐赠职能的慈善公益组织负责,承担政府委托的全区集中捐助活动,负责筹集善款。 (二)区慈善公益组织对未纳入政府救助政策范围或在政府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消除社会救助盲点。 (三)推动建立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区、街(乡)、社区(村)三级志愿服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实行志愿者“一人一号一证”,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根据需求为居民提供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共创慈善社会氛围 加强慈善宣传,是提升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增强慈善意识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措施。区慈善组织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渠道,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区慈善事业健康、持续、深入发展。 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民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表彰活动,建立政府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奖励机制,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不断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