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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1-27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2007年7月3日)
  京朝发〔2007〕13号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着眼于“五个确保”目标的实现,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二)城乡统筹,法制保障。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完善相关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体制健全,管理创新。按照减少重复、无一遗漏、兼顾流动人口、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从完善融资机制、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入手,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力度,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能够享有最低生活保障
  1. 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加大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力度,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将低保边缘家庭中患特病(艾滋病)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水平,按照分类救助最高系数享受低保待遇;对刑释解教人员中未能办理落户手续的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针对“零就业家庭”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力度。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和“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提供免费培训,实现就业后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定《朝阳区“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拟对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本区再次参加培训的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给予全额补助;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公益性就业岗位定向调剂机制,确保公益性就业岗位10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助理”帮扶工程,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实行一对一帮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家庭除享受原有救助渐退政策外,再给予实现就业本人一定的促进就业奖励。
  3. 加大住房救助力度。做好对城市廉租房情况入户核查工作,及时将符合城市廉租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旧房改造计划,提高建房补助标准,确保及时得到维修翻建。
  4. 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朝阳区突发公共事件灾民救助保障预案》,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立在传统节日为各类困难人员“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将我区低保边缘家庭、区属企业困难职工、独生子女困难家庭、驻区部队官兵和暂住一年以上外来流动人口中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5. 建立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制度。区统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全区低收入家庭进行全年收支数据抽样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困难家庭收支变化情况,为进一步细化家庭困难系数和建立低保边缘系数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教育救助力度,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的子女能够享受基础教育
  1. 认真落实《关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等实施教育资助的工作意见》(朝教办〔2007〕7号),对困难家庭学生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四类按相应标准进行教育资助和减免。研究建立对品学兼优贫困家庭学生的奖学金制度。
  2. 切实加大对农民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职业教育救助力度,研究制定《朝阳区关于农民子女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教育资助及奖励的工作方案》,拟对在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就读的户籍在我区的农民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实施教育资助和奖励。
  3. 继续实施扶残助学工程。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按照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中专、技校、职高)500元/人/年,大学生1000元/人/年的标准再给予助学补助。
  4. 加大对外来打工子弟学校的帮扶力度,每年对区教委批准的打工子弟学校,根据不同需求设立相应的慈善助学项目。
  (三)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的病者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救助
  1.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出台《朝阳区进一步完善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相互衔接的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
  2. 采取事前救助、事中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困难人员的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医疗救助。对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险的城乡特困人员,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取消门诊医疗救助起付线,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定点医疗机构垫付50%;对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统筹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取消门诊起付线,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定点医疗机构垫付50%。住院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实施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特困人员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首诊时参照以上两种门诊救助方式享受医疗救助。住院人员在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再实施救助;实行城乡特困人员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首诊制,引导城乡特困人员就近医疗。
  3.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中心)所垫付的医疗救助款由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按季度联合审核结算支付。
  4. 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原有垂杨柳医院、朝阳中医医院、朝阳区第二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原冶金医院)四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中国航空工业中心医院、双桥医院、东坝医院三家医院,采取特困人员定点医疗救助措施,解决特困人员就近医疗的问题。
  5. 资助低保家庭中无业、无医保待遇的人员(女50岁和男60岁以上、16岁以下少年儿童和16岁以上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统筹。
  6. 将未享受低保、无医保待遇的无业持证重度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7. 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每年资助接受康复训练的困难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脑瘫儿童500元/人的康复训练卡。
  8. 建立困难人员重大疾病长效救助机制。以原有“朝阳区特困人员扶助金”为依托,设立“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救助金”,委托区慈善协会管理。救助金由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使用金额的50%投入,不足部分由区慈善协会从社会募捐款中支付。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无业、无社会保险且患大病、重病、慢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统筹(女50岁和男60岁以上人员600元/人/年、16岁以下少年儿童和16岁以上在校生50元/人/年)。
  (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确保每一个诉讼困难的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法律援助
  1. 将请求给予工伤待遇、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民事权益及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纳入援助范围。
  2. 保障执行难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对人民法院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导致申请人(具有我区户口)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按照6个月低保标准给予申请人临时救助金。
  3. 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困难程度认定条件。
  4.大力推进律师事务所进社区活动。逐步实现全区每个街道(地区)办事处至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在社区(村)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室,使社区(村)的居民有法律需求时,能够有一名专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的老人和妇女能够得到志愿和互助服务
  1. 加速“居家养老工程”的推广。坚持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逐步建立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以?60岁以上的享受最?“五难归侨和80岁以上的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2. 充分发挥区志愿者联盟作用,进一步规范全区志愿者管理工作,有效整合志愿者资源。打造“朝阳社区关爱行动”品牌,全面开展扶贫济困、互助帮扶、法律咨询、心理慰藉等社会救助活动,为残疾人、纯老人家庭及敬老院等公益性机构提供医疗保健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体系
  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席、副主席,联席会议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一把手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社会互助服务五个专项工作落实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相应成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社区居(村)委会成立社会救助评议小组,组建社区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协助承担社会救助基础性工作。
  (二)职责分工
  以实现“五个确保”为工作目标,将社会救助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1.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农委、区街办、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统计局、朝阳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残联
  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针对特殊人群开展多样化救助项目,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补充作用;健全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准确掌握救助对象的动态信息,提供统计数据和预警建议;监督评估救助效果;及时开展调研,提出完善救助政策的建议,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 教育救助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教委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街办、团区委、区残联、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
  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各项教育救助政策,落实“两免一补”等市、区各项收费减免及助学金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助学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确保教育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提供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救助对象的动态信息;监督评估教育救助效果;及时开展调研,提出完善教育救助政策的建议,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的子女能够享受基础教育。
  3. 医疗救助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局、区农委、区街办、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残联、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
  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医疗救助政策措施;针对特殊人群的医疗需求,实施各项助医工程,开展慈善救助项目;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及时结算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准确掌握救助对象的动态信息,提供统计数据和预警建议;监督评估医疗救助效果;及时开展调研,提出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的病者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救助。
  4. 法律援助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街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慈善协会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落实各项法律援助的政策;对有实际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对特困群众司法服务的质量;确保法律援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提供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救助对象的动态信息;及时开展调研,提出完善法律援助政策的建议,确保每一个诉讼困难的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5. 社会互助服务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文明办、区慈善协会
  成员单位:区老龄办、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农委、区街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
  工作职责:开展社会文明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互助;有效整合志愿者队伍资源,实施各项慈善救助项目,引导社会慈善公益组织面向困难群体尤其是低保边缘群体以及特殊人群进行救助;提供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救助对象的动态信息;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的老人和妇女能够得到志愿和互助服务。
  五、运行机制
  通过强化完善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服务功能,依托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构筑起横向协调联系各部门,纵向实现区、街(乡)、社区(村)三级“一口上下”的纵横交织的社会救助网络。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形成政府统一协调、民政归口管理、部门尽责联动、街乡具体实施、社会参与互助的运行机制。 
  (一)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实现“一口上下”。为有效减少和避免救助对象的遗漏和重复,提高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及时性,要强化街道(地区)办事处综合救助管理职能。街道(地区)办事处作为“五个确保”的具体实施主体,在本辖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类救助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对点服务。“一口”采集录入救助对象的基础信息,统一建立和管理各类救助对象的档案资料,所有职能部门开展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通过街道(地区)办事处“一口”实施。
  (二)依托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资源“一网覆盖”。 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获得决策支持和救助汇总报告、救助预测报告,并为各级社会救助部门提供救助资源信息和救助项目指导;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在提供本部门或团体开展的救助项目信息的同时,获得救助对象信息、救助结果信息及其他部门已开展的项目信息;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社区居(村)委会在提供本辖区救助对象信息的同时,获得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开展的救助项目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实现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积极协调、引导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开展社会互助活动,统一研究确定中、长期社会救助项目目标。筹备成立朝阳区社会互助公益组织联合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监督、规范捐赠市场,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微观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的新机制。通过规范整合捐赠市场,净化捐助环境,建立联合募捐的运行机制,提高捐赠款项使用效益。同时,根据困难人员需求,通过委托或协商等方式,资助和支持慈善组织实施救助项目,形成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六、措施保障
  (一)加大资金投入。区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属地管理、事权下移、先行试点的原则,逐步建立区、街(地区)两级临时救助资金帐户,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每个社区(村)配备1—2名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社会救助协管员列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
  (三)加快救助信息化建设步伐。针对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现状,建立朝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区内救助信息,合理配置救助资源,快速反应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科学监督评价救助工作效果,由传统的季节性、随意性的救助形态转变为常态、有计划的救助,实现全区救助管理的一体化、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在区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开发建设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相对应的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进行社会救助业务流程再造。
  (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救助联动。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民间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培育和发展街道(地区)、企业慈善分会以及各类公益性社会互助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活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6〕10号),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将推动我区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区域发展规划。比照《关于向北京市慈善协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7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区通过减免税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捐赠的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爱心家园”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一个街道(地区)一个“爱心家园”,将“爱心家园”统一归口由区慈善协会管理。区政府每年根据“爱心家园”所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实绩,申请福彩公益金给予扶持;允许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筹资成本,列支比例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社会捐助接收站、“爱心家园”等公益性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经费问题;委托区社区志愿者联盟整合社会服务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助老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志愿者队伍的力量,定期开展助困、敬老、助残等志愿者服务活动,区政府每年??)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区监察、财政、??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区政府委托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组织专业评估组,定期对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活动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定??会议成员名单
  主  席:陈  刚   区委书记 
  程连元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主席:佟克克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谢  莹   副区长 
  成  员:苑文新   区委办公室主任 
  王  春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凤祥   区民政局局长
  兰学军   区文明办主任
  王玉英   区总工会主席 
  郑  宇   团区委书记 
  黄  敏   区妇联主席
  于  敏   区侨联主席
  聂启明   区工商联会长
  宋凤泽   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王  琳   区慈善协会会长
  王宝军   区农委主任 
  汪  洋   区街办主任 
  滕国清   区教委主任 
  张春秀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凤岐   区建委主任
  史素珍   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刘  勇   区法制办主任
  陈  颖   区老龄办主任
  王爱录   区民宗办主任
  梅诗曙   区信息办主任
  郑  煌   区人事局局长
  张树安   区监察局局长
  尚  焰   区财政局局长
  陈合庄   区地税局局长
  邹立嵩   区审计局局长 
  刘来祥   区房管局局长
  吕明杰   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刘  野   区统计局局长
  殷  菁   区卫生局局长
  张永红   区城管监察大队队长
  荣  容   区司法局局长 
  孙育力   区残联理事长
  曹  立   朝阳公安分局人口处处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谢莹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张凤祥同志兼任。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区监察局,组长由张树安同志兼任,副组长由王玉英、黄敏、邹立嵩、孙育力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