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支持朝阳区慈善事业,回报社会,造福于民,决定建立 万元的慈善捐助金,冠名为 慈善捐助金。 二、捐助金本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每年向乙方捐赠本金的5%(即 万元),定向用于社会慈善捐助。时间暂定为3年,即 年至 年。 三、甲方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捐赠资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捐赠资金后,即开据“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给甲方。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冠名慈善捐助金管理办法,组织冠名捐助,专款专用,每年把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告知甲方,接受甲方监督。要努力提高社会救助效益,扩大冠名捐助的社会影响。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印章) (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