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是由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发起成立的,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 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服务,促进社会文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慈善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并广泛结交关心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并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救助。 (二)筹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推动我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会员条件:凡有志于扶贫济困,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由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 (七)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 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七)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 (三)国内外慈善活动经费。 (四)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经费。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