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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慈善协会聘任慈善形象大使暂行办法(草案)
【 发布时间:2015-01-27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为充分发挥著名公众人物、社会活动家、卓有成就的企业家和有社会影响力的文艺体育界知名人士的号召力,更广泛地宣传慈善理念,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树立朝阳区慈善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激发广大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形象大使应具备的条件 
  1、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2、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号召力; 
  3、在本行业内取得较突出成就的;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愿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二、慈善形象大使的聘任、解聘程序 
  (一) 聘任: 
  1、秘书处向拟聘请人发出征求意见函; 
  2、拟聘请人同意担任形象大使后,填写《慈善形象大使登记表》; 
  3、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颁发慈善形象大使聘书; 
  (二) 聘期: 
  聘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按照聘任慈善形象大使的程序,重新聘任。 
  (三) 解聘: 
  慈善形象大使在任期内因正当理由提出离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聘登记表,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解聘,交回聘书。 慈善形象大使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解聘程序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因道德不良、行为不当等,在社会引起较大负面影响;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慈善形象大使义务,不能较好发挥慈善形象大使作用,经协商仍无改观。 
  三、慈善形象大使的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 
  2、了解活动开展情况,查询相关资料; 
  3、向协会提出开展活动、实施项目、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慈善形象大使的义务 
  1、参加协会组织的大型慈善公益活动,宣传慈善理念,积极推动朝阳区的慈善公益活动的发展; 
  2、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慈善形象大使同意,协会可以在宣传慈善机构和慈善项目的慈善宣传资料上面无偿使用形象大使的肖像和签名; 
  3、不能以慈善形象大使的名义参加未经允许的商业性活动。慈善形象大使个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与本协会无关; 
  4、注重自身公众形象,不能发表有碍协会声誉的言论。 
  五、本办法由朝阳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