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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
【 发布时间:2015-01-27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为明确协会社会救助范围,合理运用慈善捐款(物),特制定此办法。 
  一、朝阳区慈善协会救助对象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救助对象范围 
  1、具有朝阳区正式户口,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属于下列特殊困难情况并经政府、单位、亲属救助后仍无力自救的特殊困难者: 
  (1)因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特殊难者; 
  (3)因家庭生活特殊困难,难以支付子女学费者。 
  2、具有朝阳区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特困、残疾人员。 
  3、我区非营利性专项服务于特困人员的福利、养老、医疗、残疾康复等单位。 
  4、居住、工作、生活在北京的外地人,遇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 
  (二)救助的基本原则 
  1、在享受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当地政府的救助及商业保险赔付后仍特别困难者,方可申请本项救助; 
  2、经在居住地范围公示认为是特别困难者; 
  3、根据区慈善协会募集到的专项资金确定救助额度; 
  二、救助的程序 
  (一)按照各项慈善捐助项目的实施方案确定救助额度。 
  (二)未列入慈善捐助项目的临时性救助申请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区慈善协会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常住北京的外地人,通过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向所属区慈善协会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朝阳区慈善协会原则上不直接接受个人救助申请。 
  书面救助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所属街道(地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方式、家庭收入状况、人均月收入、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救助事由。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重大疾病求助者须持医疗部门诊断书、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单位或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认可证明。 
  申请救助人因特殊情况(如文化程度很低或行动不便)不能前往区慈善协会街道(地区)办事处申请救助,可通过所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请街道(地区)办事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2、审核 
  区慈善协会对收到的申请救助材料,要会同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经共识得到认可后,填写《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救助审核表》,连同申请救助材料一并报送区慈善协会审批。 
  3、审批 
  区慈善协会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涉及重大救助金额,报会长批准。 
  4、救助实施 
  区慈善协会对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的救助申请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救助条件者,将救助金通过街道(地区)办事处发送至本人。 
  三、区慈善协会救助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本办法由朝阳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