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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接受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暂行规定(草案)
【 发布时间:2015-01-27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好本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金机构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区以及国内外一切向本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条 接收捐赠款物的本会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财务会计物资管理制度和本规定,管好捐赠款物。 
  第四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必须在本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协会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接收 
  第五条 接收捐赠款物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凡体现慈善协会宗旨,不论何种形式的捐赠款物均可接收。 
  第六条 接收捐赠款物的范围 
  1、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的款物捐赠; 
  2、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知名人士、合资、独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侨胞的捐赠; 
  3、国内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家、知名人士的捐赠。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接收捐赠的管理形式 
  1、建立款物登记薄,登记内容包括捐赠者姓名、单位、物资名称、金额、数量及捐赠意向等; 
  2、设立专帐,实行专帐专人管理。会计科目按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银行设专户,实行帐款分开。建立捐赠物品专用库房。 
  第八条 接收捐赠的管理手续 
  1、接收款物一律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和保管制度; 
  2、凡经过邮局汇寄的款物,由接收款物经办人将邮单交协会秘书长或财务部门负责人验证签字后,方可到邮局领取款物; 
  3、凡通过银行划拨的捐赠款项(包括国内外),均办理银行转帐回执和记帐手续; 
  4、凡通过海关的捐赠物资,凭捐赠方的捐赠书办理进关验收、接收和入库手续。 
  第九条 接收款物的管理制度 
  1、接收款物的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项目部制定捐助方案并实施; 
  2、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管好慈善捐赠的各种款物,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3、实行检查验收和不定期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年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收监事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使用 
  第十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1、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2、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 
  3、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 
  1、凡本会决定的资助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准挪作他用; 
  2、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本会按捐赠意向实施; 
  3、慈善协会所管理的捐赠款物,除必要的开支外,要全部无偿地用于慈善事业; 
  4、受赠单位、个人如违背使用原则,区慈善协会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收回捐赠款物; 
  5、根据接收捐赠的款物的性质,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兴办慈善实体进行深加工,再升值,以便更有实效地用于慈善事业的开展。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 
  1、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被资助单位必须向慈善协会正式提出申请,并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项目要经论证,认定合理;个人需要接收捐赠的,本会委托慈善分会(或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提出捐赠意见。 
  2、审批程序。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批时,对符合条件的,由秘书长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实施。 
  3、项目审批权限。资助额度(含实物)在 万元人民币的,由会长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审批决定;资助额度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决定,资助额度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决定。 
  4、慈善协会在每年年底之前编制第二年度的资助项目和预算指标,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长按计划和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为广泛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鼓励捐赠者的奉献精神,对捐赠活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含海内外人士)及从事慈善事业有出突出业绩者,实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原则体现慈善事业的特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水准。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另外行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经批准后与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朝阳区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