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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 发布时间:2015-01-27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社团管理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本会所募集的资金实行协会专户专号管理; 
  3、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 
  4、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协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账目由审计机构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时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支票,必须开据“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管理规定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包括品种、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应: 
  (1)开据“朝阳区慈善协会接受捐赠证明”给捐赠单位、个人; 
  (2)库房管理人员根据“朝阳区慈善协会接受捐赠证明”验收后填写入库单,一联库房留存备查,一联交财务部登账。 
  4、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账面。 
  三、支出管理 
  1、本会经费按照章程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及日常业务开支费用。 
  2、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会长、常务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全区性大型活动及大额资金的支出; 
  (2)秘书长:审批10000元以下的日常会务、办公经费。 
  四、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出纳从局会计中心领来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为辅助记录,将购置的支票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 
  (3)使用转账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部门,经领导批准后领用。 
  2、收据管理 
  (1)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严格审核原始单据,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五、财务管理 
  本会财产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及管理,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建立账册,定期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