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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慈善协会接受慈善款物规程(草案)
【 发布时间:2015-01-27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为加强慈善捐赠工作管理,规范接受捐赠款物工作,特制定接受捐赠款物操作规程。
  一、接受慈善捐款规程
  (一)由捐赠单位、个人提出捐赠意向;
  (二)协会与捐赠单位、个人签署慈善捐赠协议书;
  (三)善款到帐,为捐赠单位、个人开据“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四)协会承诺按捐资人意愿实施社会救助;
  (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协会将提出10%作为开展救助项目管理费;
  (六)协会将定期公布捐助情况,并于每年末在朝阳主流媒体公示捐赠单位、个人名单及善款使用情况。
  二、受理捐赠物资操作规程
  (一)由捐赠单位、个人提出捐赠意向;
  (二)协会与捐赠单位、个人签署慈善捐赠协议书;
  (三)工作人员查询、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质量,捐赠单位、个人负责提供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物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约定捐赠日期及相关事宜;
  (五)接受捐赠物资清点后,由协会为捐赠单位、个人开据“朝阳区慈善协会接受捐赠证明”,颁发捐赠证书,并登记入库;
  (六)根据捐赠单位、个人的捐赠意愿,由项目部上报秘书长办公会,确定救助分配实施方案;
  (七)资料收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