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定向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等有关助学、助困、助医、助老、助孤活动的,可设立冠名慈善捐助金。 三、捐赠单位、个人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就冠名慈善捐助金的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签订协议。捐赠单位、个人和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如期履行承诺的内容。 四、捐赠单位、个人按自己确定的捐助项目承诺捐赠资金的数量(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其承诺捐赠的资金不直接缴慈善组织,可作为捐赠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每年由捐赠单位、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5%以上的增值金。 五、慈善组织收到捐赠单位、个人的捐赠款后,应当为捐赠单位、个人开据“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六、受赠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赠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捐助对象,按当年慈善组织制定的同类对象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确保捐助金额安全及时送达到救助者。 七、冠名慈善捐助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将当年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量,以书面形式告知捐赠单位、个人,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以便接受捐赠单位、个人及社会的监督。 八、捐赠单位、个人依法所设立的冠名慈善捐助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享受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待遇。 九、捐赠单位、个人和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冠名慈善捐助金的职责,努力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十、冠名慈善捐助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单位、个人和受赠慈善组织均应诚实守信、践行承诺,切实做到维护冠名慈善捐助金的良好声誉。 |